第一,基本法(fa)保障了国家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,实现了平稳过渡。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,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(da)会第一次(ci)全体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。澳门基(ji)本法的颁布,要求澳门在后过渡时期在法(fa)律本地化、公务员本地化、政治体制等各领域的重要政策、制度必须与基本(ben)法的规定相衔接,抵触基本法的必须(xu)修改或废止,实现平稳过(guo)渡(du)的目(mu)标。在世界历史上,既能够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,又能够保持社会稳定、人心安定是绝无仅有的,充分显示“一国两制”方针的优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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